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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在银行中,存了1.8万元定期。1年到期后,女子并没有及时取回,等她想起来时,才发现存单找不到了。女子来到银行挂失,员工告知:没有找到存款信息。丁玉是做买卖的,这天丁玉和老公吵架,一气之下闹着要离家出走。她带着做买卖的1.8万多元,打了个出租车来杭州,来回车费用掉了800多元。到达杭州后,丁玉哪儿都不认识,只好和表哥联系,打算去他家住上一段时间。丁玉拿着1.8万元,担心不慎把钱丢了,在嫂子的陪同下,把钱存到了银行中,存了1年时间的定期存款。把钱存上后,丁玉如释重负,她在杭州逛了几天美景,还去了西湖断桥、苏提春晓等景点。这一通玩下来,丁玉的气消了大半,跟着老公回家继续做买卖了。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就一年过去了。1年存款到期后,丁玉的生意很忙,她没有想起来,把这笔定期存款取出来。等想起来的时候,才发现存单不见了。无奈之下,丁玉只能来杭州跑一趟,到当地银行办理挂失。万万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的话,令人感到震惊!
丁玉把个人身份信息提交给银行后,银行却告诉她,账户中并没有1.8万元。那钱究竟去了哪里呢?为了弄明白事情的真相,丁玉又提交了一些信息,让银行好好查一查。可是这家银行却告诉她,查不到存款记录,要不就先回家想清楚,到底有没有在这家银行存钱?丁玉有没有存钱,她心中自然是明白的,钱不可能无缘无故不见的,只怕里面有见不得人的猫腻吧,随后丁玉请来了帮忙员调查真相。帮忙员来后,丁玉还找来了表哥表嫂,存这1.8万元时,嫂子怕她人生地不熟,特意陪她去附近银行存钱的。丁玉是外地人,可嫂子却在这里住了很多年,不可能会弄错,存款银行具体地址的。而且嫂子也可以证明,丁玉确实在这家银行中存了1.8万元。然而,银行查不到存款信息,而丁玉又有证人,那此事又该如何解决呢?调解员找到了银行中,要工作人员给个解释。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真的在我们银行存的钱,存单已经丢失的话,我们可以从系统上,根据个人信息查询,找到之前的存款记录。但自己确实尽力查询了,却没有查到任何信息。
为了帮助丁玉找到1.8万元去向,银行工作人员派出2人复查,按照时间将流水明细导出来后,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1.8万元的存款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只能表示:可能真的弄错银行了,要不就去附近银行中查一查。此时,丁玉都无法确定,到底在这家存没存过钱?而她的嫂子则一脸肯定地说,就是这一家。1、丁玉的钱不一定进了银行,如果投理财的话,还可以索赔吗?《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查不到丁玉有存款信息,要么就是丁玉和嫂子记错地方了,要么就是他们真的存错了地方,比如说存到了理财、保险之类账户中。如果是这一种情况的话,丁玉没有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就不能找银行赔钱,她的1.5万元,只能去找投资公司要钱。至于钱要不要的回来,有没有出现亏损的情况,那就要看她的运气了。2、银行查不到信息,而嫂子却信誓旦旦说存过,应该如何证明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嫂子凭借记忆,说在这家银行存过钱的。但银行却查不到信息,嫂子则需要举证说明,丁玉曾经在这家银行存过钱的证据。比如拿出当时的存款证明,或者是监控视频等,遵循举证规则,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单单凭借证人的记忆,空口白牙不靠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如果钱真的是银行弄丢的话,银行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警方调查得知,丁玉确实在银行存过钱的话,而1.5万元确实没了,说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为过错方,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丁玉的损失。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转用的钱款,那么银行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恢复银行名誉权。4、本案提醒我们,钱无论放到哪里,都要保留好证据,万一不慎丢失,还可以找到责任方赔偿损失。万一没有凭证的话,取证又困难,钱财丢失只怕要不回来了。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