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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员工能否以在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最近,广东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该类型案件,支持了员工的诉请。
据了解,李某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2022年,该公司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随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万元。该公司不服,将李某诉至始兴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予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未与被告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自入职后次月起算,仲裁裁决的核定数额合法合理,原、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而原告以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其对法律的不当理解。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万元。
(南方工报谢素芬卢祝优)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