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各市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凡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部,以下统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办法。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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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内完成。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规定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实施保障,应保尽保。
户籍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社会福利机构)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受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低保等保障范围。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继续就读全日制学校的成年孤儿,由所属机构按照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供养直至完成学业。孤儿成年后仍就学期间的学杂费纳入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对符合参军要求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
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儿童福利机构与成年孤儿签订安置过渡期协议之日起算,过渡期时限一般不少于1年,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过渡期内,各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职能帮助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解决就业、住房、户籍、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成年孤儿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与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自安置之日起签订安置过渡期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因残疾等自身原因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集中供养人员保障政策进行保障。
各市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用于补助成年孤儿离开儿童福利机构后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在过渡期内,成年孤儿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支出安置补贴;过渡期满后,应当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儿童福利机构自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之日起2年内,每年对其至少开展1次评估,对经评估因重大疾病、因意外致一、二级残疾等因素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成年孤儿,及时向成年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反馈,进行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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